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曾出现一种被称为“搭售中华金配”的畸形现象。在优质商品短缺、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不少商家借机将滞销或劣质商品与热销商品捆绑销售。从国有商场到民营店铺,此类行为屡见不鲜:买电视须搭上一堆洗衣粉,购药要配上喝水的杯子,甚至买一台电冰箱也须购买收音机等商品。这些搭售商品往往质次价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强烈不满,消费者纷纷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
面对消费者的持续投诉,中消协于1988年5月将相关情况整理成简报并向政府部门反映,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市场上的搭售乱象。
1988年6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以《搭售,搭售,何时休》为题,对这种奇葩的商业行为进行深入报道,系统揭露了搭售的多种手法。比如,在全国糖酒会上所有名牌白酒都成为搭售其他劣质白酒的诱饵,要买一箱五粮液(000858),要买一火车皮的普通白酒;在家电展销会上,要买一台名牌彩电,需要买黑白电视、收录机、磁带等。搭售的方式也不断翻新,有强制搭售法、自选搭售法、低价回收法、明搭暗加法等。
报道在分析搭售愈演愈烈的原因时指出,虽然大多数消费者对强行搭售的行为深恶痛绝,但也有人认为搭售是经济现状的产物,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应当任其发展等。针对这种观点,报道一针见血地指出:商品生产满足不了消费需求,是产生搭售的重要原因。而对于搭售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也是这一顽疾难以根除的一个原因。报道还强调,“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而在搭售这种公害面前,这种权利已经被剥夺。
影响
该系列报道和讨论文章引起很大社会反响。专家认为中华金配,市场上的搭售行为也称“捆绑销售”或附带条件交易,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的市场地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让交易人被迫接受,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阻碍和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搭售使经营者形成了市场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
当时,经济学家陶大镛等公开批评搭售,认为搭售是流通领域中的一种不法行为,绝不能任其泛滥。时任商业部部长胡平也指出,商品搭售问题相当严重,危害很大,商业部将对搭售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各商业单位落实执行。
为遏制搭售乱象,国家层面陆续出台多项政策。198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企业生产的劣质、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时,无论是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对自己盲目购进的滞销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同年9月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禁止搭售问题作了更具体细化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了搭售行为在市场上的泛滥。
为从根本上治理搭售问题,我国在立法层面持续完善。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角度对搭售进行了法律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将搭售定性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垄断企业,强化了司法实践对于搭售行为的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电商平台和一些服务领域,搭售行为呈现抬头之势。例如买车票机票被搭售保险、办理贷款被要求购买理财产品或投保等。为此,在《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搭售规定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陆续出台,对搭售行为作出针对性禁止并设定罚则,为经营者划清法律红线。
40年间,我国对搭售行为的治理从行政干预走向法治规范,逐步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尽管搭售形式随市场演变不断翻新,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执法实践的持续强化中华金配,为“搭售何时休”提供了清晰的答案:唯有坚守法治底线,才能真正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才能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聂国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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